您现在的位置:新闻首页>民生直击

开县人投资城口办矿 合伙企业成他人独资还遭打

2012-11-13 11:32重庆新闻网编辑:编辑部人气:


  核心提示:几位开县人投入资金到城口县办矿,几年来双方纠纷不断,几次上法院打官司。11月22日,在法院还没判决,居住在城口的合伙人擅自动工开采尚在整改中的煤矿,开县几投资人到矿区劝阻后在乡政府门前却被对方打伤多人住院。记者采访发现,合伙企业却成了对方的个人独资企业……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席某某被砍在医院治疗情形

巧遇矿主 投资城口合伙相关手续
 
   2000年5月6日,开县大进镇农民马公付到城口办事,在饭馆遇到了该县蓼子乡长湾村人吴显发。谈着谈着,吴就谈起自己在本村开了个煤矿没有资金难搞起来。于是马就和吴商量回开县找几个人合伙办矿。马公付便与好友钟义明于5月9日与之签定协议合作办矿。后差资金,几人商议另找一开县人合伙。2001年11月1日马公付便和好友钟义明、金达权与吴显发在城口县蓼子乡长湾村吴显发家里签订了“个人合伙协议”,并经城口县明通法律服务所审查认为“个人合伙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的原则下签订的,遂依法作出了“见证书”。协议由四人合伙掘井采煤,共同搞好发林煤厂,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该煤厂按五份计算,其中马公付占2份,其余三人各占1份,吴显发以原有设备和原有的证件按其他合伙人每人投资总额折价作为入伙投资,在掘井过程中不再另行投资,煤厂需办理其他证件由发林煤厂集体承担,每个合伙人按份出资。规定各合伙人对该煤厂债务按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煤井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为合伙人共有,但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合伙人允许不得单独经营。协议规定由吴显发任发林煤厂厂长,并对煤井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费用承担办法、利润分配、退出合伙办法、事故责任承担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协议签订并见证后,3位开县人即投入资金到发林煤厂。2002年3月“城口县发林煤矿”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证件。开县3合伙人满怀高兴地等着发财。
  
纠纷不断  官司缠绵

    在经营中,几位合伙人不断产生小矛盾,加之该矿安全设施未能达到上级有关部门和国家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商讨决定停产整顿,并于2002年6月中旬向城口县经贸委书面申请报告停产,待整顿合格后再开采、经营。可吴显发却借着在煤矿所在地居住的自然优势个人擅自开采、经营。于2003年1月17日该矿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矿工死亡。于是,马公付(另2合伙人授权马代表其与吴显发协商退伙事宜)与吴显发在城口县经贸委、蓼子乡政府、长湾村的领导干部调解下于当年6月4日达成“发林煤矿并股协议”: 发林煤矿2000年合伙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3年来只有投入没有收入,至此此煤矿已亏损40万元,故此,经各股东商议决定并股于马公付(钟义明、金达权),吴显发退出合伙,约定由马功付一次性付给吴显发股金12万元,在协议之日后十日内付清,发林煤矿原有设施、设备归马公付所有,发林煤矿的现有证件交付于马公付(现由经贸委保管)。并规定协议签订到马公付进行开采的时间内,吴显发不能动用煤矿的所有设备、设施。协议由2合伙人和在场三级调解人签字。经贸委一干部告诉记者,“并股协议”签订后6天吴打来电话说这个协议不作数了。到13日乡政府干部电话告之说马公付拿着钱到乡政府,吴显发没来,请经贸委代收一下。他答复说由乡政府收,后听说按照乡政府意见马公付存入了 该乡信用社。
    因吴显发无故拒绝领款,造成“并股协议”不能履行。3位合伙人于6月17日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并股协议”合法有效。该院审理后以(2003)城法民初字第184号判决四人签订的“发林煤矿并股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后吴显发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该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马公付与吴显发签订的《发林煤矿并股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协议自马公付交款之日起生效,故该合同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吴显发是否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本案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马公付认定其给付货币的地点在蓼子乡人民政府,但合同中对此无明确约定,除自己的陈述外,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双方对马公付给付货币的地点属双方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而吴显发并不在蓼子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因此,在马公付未依法律规定确立的地点履行给付义务时,权利人拒绝接受,不应视为权利人吴显发实施了不正当的方法阻止条件的成就。且依据马公付向法院出示的蓼子乡人民政府和蓼子乡信用合作社的证明,其带至蓼子乡人民政府准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货币也只有11万元,不符和协议的约定。综上,本案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并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消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03)城法民初字第184号判决,驳回马公付、钟义明、金达权的诉讼请求。
    而后吴显发又再一次在未与任何其他合伙人协商通气的情况下,擅自打开窑门及保管室,使用其财物进行开采、经营。鉴于此,开县三合伙人于2004年2月12日进行了严正声明:“三人将采取一切手段阻止吴显发的非法开采行为,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吴显发承担其全部责任。同时,三人强烈要求城口县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营造好城口县良好的投资环境。”当月20日,开县三投资者又将其告上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吴显发退出“发林煤矿”合伙并对“发林煤矿”进行合伙清算。3月4日,吴显发以发林煤矿是非法小煤窑为由进行了反诉,请求确认几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无效,同时请求清算合伙人之间的非法合法投资。至今此案还没有判决。
    城口县经贸委李科长告诉记者,发林煤矿是保留的合法煤矿,是由吴显发和开县3位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吴显发占20%的股份。后由于经济纠纷,双方发生矛盾,去年又因并股问题打了几次官司,现还没有判决。今年吴要求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鉴于“采矿许可证”已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经贸委在审批意见中特别注明“经济类型不能变为私营独资”。目前该矿正在整改之中,所以要等验收合格后才能生产。
政府门前 突发血案


    11月21日,住在开县的马公付几人获悉吴显发法院还没有下判决就于20日又在动工开采,便商议和朋友一道去城口县看一下情况。22日,马公付一行10余人坐着车赶往城口。几人到了城口县公安局明通派出所准备汇报情况,发现没人便赶往蓼子乡乡政府,发现派出所民警在那儿搞征兵政审,一民警说:“你们莫去打架,谁打谁负责,今天我们没法上去协调。”他们便向正在开会的刘乡长说明情况,刘乡长说乡里魏乡长和张乡长在长湾村工作,叫马给他们打电话联系协调,马当即打电话没有打通,便又找到刘乡长,刘乡长马上打电话联系答复在吴家等。马公付一行赶往厂矿的吴家,钟义明下车后马就看见魏、张两位副乡长坐着摩托车到了,他们招呼马公付三投资人到吴家里商谈,双方在言语中发生了一些小摩擦,在两位乡长的极力劝阻下,当场平息了事态。两位乡长确定该矿暂时不能再搞,政府将厂封锁起来。此时已到上午11时了,马感到满意就准备离开城口回开县。后张乡长说下午经贸委的要来,请马公付一行到乡政府门前的张某处餐馆吃饭。到下午四时左右,该乡一工作人员找到马公付,叫他把人喊到乡政府内,说城口来了几车人有人打架来了。话还没说清楚,就见4辆车冲来停在乡政府门口,据蓼子乡政府向县里的《情况报告》称,双方见面后,马公付等人还未来得及跑就展开了一场撕杀,尽管当时乡上全部的工作人员竭力制止,但由于各自持有凶器,难于全面控制,最终造成开县重伤一人、轻伤二人,城口轻伤一人。
    触目惊心的流血事件发生后,开县方多人逃得不见踪影。伤者被城口方的送往明通卫生院医治,后马公付、钟义明、罗某及驾驶员徐某被找到派出所问了材料,便到卫生院将3位伤员连夜送往开县人民医院抢救。钟义明告诉记者,他见人来听见吴现在的合伙人江某某妻子喊:“把枪拿出来打!”听此,他便躲开了。至今还在医院医治的席某某告诉记者,当时看见吴显发及那伙人下车吴就指着自己说:“就是他!”说完,一批人团团围住席某某就是一阵刀砍,席看不清人数,只见一片刀光,有时刀还砍到刀上。他的头部、手部、胸部均被遭砍,腰部的手机皮套及手机也被砍了一条口。他倒在血泊中,之后就被砍人的那伙人送往卫生院抢救,当晚被同伴送往开县医治。
    在城口县宣传部,该县公安局治安科负责此案的警官熊某某(原矿山派出所所长)一见到记者,就拿出一黑色塑料袋说:“这就是开县人带的刀!开县人不对,城口方有合法手续。”打开一看,是两把崭新的不锈钢菜刀。他向记者介绍:该矿现法人代表是江某某,并说现在手续是这样的。他拿出了一系列的证书复印件。记者发现2004年8月办的“采矿许可证”的经济类型却成了私营独资企业,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是私营经济,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在《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里,记者见到申请变更项目、原因及依据是:“1、企业名称:由原城口发林煤矿变更为城口县蓼子乡发林煤厂。2、拐点坐标按采矿许可证所列拐点。3、井田面积由原0.09平方公里变更为0.165平方公里。4、有效期限变更为2005年元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栏该县经贸委的意见是“同意变更,但经济类型不能变为私营独资”。在这些证书中,记者找不到江某某的姓名,熊某某解释说是现在的合伙人。记者问到吴显发的采矿所用炸药是哪儿来的,他答复说经过经贸委审批局治安科批准的,他拿出经贸委的证明,记者看到有几家审批的,但没有发林煤矿的。熊警官解释说在办公室,下午2点拿给记者看。最后他向记者请求代言开县方的在场人到城口警方核实材料,因为城口警方还没有取到开县方的证据。
    该县县委政法委鄢书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县里非常重视,目前正在调查之中。蓼子乡政府当天就将当天发生情况书面报告给了政法委。县委政法委也要求县公安局及早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于政法委,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本报。
    这个合伙企业咋变为了个人独资企业,又咋有了新的合伙人?开县的三合伙人搞不通,他们说:“我们的巨额投资怎么办?我们是占80%的股份,怎么一下说没就没有了?那可是我们东拼西凑借起来的呀?”望着他们无奈的眼神,记者说,城口县相关部门会作出公正处理的。
    在记者采访完毕离开城口到四川省万源市境内时,自称吴显发的打进记者手机,请求回城口面谈。后来记者问是不是熊某某告诉他记者手机的,他说是的。
    据悉“11.22”案伤者正在司法鉴定之中,对于此案如何解决处理,记者将进一步关注。
            记者李堂平 廖娜

 《重庆法制报》2004年12月23日第10版刊发

(来源:重庆法制报)

  • 凡本网注明"来源:重庆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重庆新闻网,转载请必须注明中重庆新闻网,http://www.023.cyou。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图说新闻

更多>>
《开县一村小师生到县府讨说法 》后续:市委宣传部要删除?

《开县一村小师生到县府讨说法 》后续:市委宣



返回首页